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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川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刑法部分
2017年四川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
第三节 刑法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的特征
1.刑事违法性;2.法益侵害性;3.应受刑罚惩罚性。
三、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危害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三)犯罪主体
1.刑事责任年龄
①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②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能力
①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主观方面
1.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2.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四、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紧急避险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4.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5.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犯罪预备
1.犯罪动机;2.已经做好犯罪准备;3.被动停止犯罪行为;4.尚未着手。
3.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七、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九、刑罚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即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主刑是刑罚方法的类名称,它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五种具体的刑罚方法。
死刑不适用的对象
①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②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③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还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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