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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备考: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2013-07-30 10:41:10 德阳人事考试网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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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政法干警备考: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华图教育 刘莎

  在我国民法中,对于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人,相关主体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或者死亡,从而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关系进行一定的处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概念以及适用条件和期限上都有一些相似之处,这使得很多同学在学习的时候容易混淆,而这部分极容易出题,所以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提醒您一定要将这两者进行对比学习,才能清楚的进行把握和区分。

  首先,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

  第一, 二者都是针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主体做出的制度;

  第二, 申请的受理机关和程序的执行机关都是人民法院,且应为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三,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都可以成为申请人。

  第四, 法院经过审理,确定符合条件的,要先做出宣告失踪和死亡的公告,在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且失踪人也为出现,则公告期满后,法院会做出相应的判决,进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 当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或死亡宣告,视情况恢复期财产和人身关系。

  明确了二者的相同之处后,我们更重要的是学习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申请主体的顺序性。虽然二者的申请主体大致相同,但是在宣告死亡的申请中,这些申请人是有严格的顺序限制的,即(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顺位在先的申请人不进行宣告死亡申请的话,顺位在其后的申请人是不能做出宣告死亡的申请的。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是没有顺序限制的。

  第二, 期限的区别。首先是下落不明的期间:宣告失踪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两年才能够进行相关的申请;而宣告死亡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才可进行申请。其次是公告期间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是3个月;宣告死亡则是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第三, 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成功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四, 撤消后的关系恢复:失踪宣告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告人。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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